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江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校发〔2023〕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计算机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议推荐工作。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罗昭娜
副组长:万珊
组员:钟文彬、李欢、严霞、温璇、康方燕、盛子如、蔡潇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学习刻苦,成绩优异,评定学年内学业成绩在专业班级排名前列,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八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身份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学校全日制在校注册困难生;
(二)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籍在校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联合培养)方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转专业学生从原学院转入新学院后,成绩如有免修课程按第一次考试成绩核算。
(三)成绩要求: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表现突出。评选时综合考评成绩(含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上一学年必修课程无不及格。必修课成绩达到班级前3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模式及名额分配
第九条 实行等额评审方式。
等额评审。学院择优推荐至学校,学校等额评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政策宣传。学院各班级需召开动员专题会议,组织学生全面传达和认真学习《江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校发〔2019〕62号)、《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修订版)》和《关于做好2024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确保政策宣讲到位,并要求全班同学签名知晓。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学院各班级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宣传活动后,组织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填写说明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申批表》、上一学年学业成绩、综合测评成绩以及业绩清单及支撑材料。
第十二条 班级审查、公示和推荐。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班级公示,公示包括专业、班级、姓名、学号、必修课成绩及平均分、排名、业绩清单等,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在全班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民主评议报告、初审汇总名单、个人申请审批表及相关业绩材料一并上报学院。
第十三条 学院公示、审核和评选。学院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在学院网站公示,公示包括专业、班级、姓名、学号、必修课成绩及平均分、排名、业绩清单等,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召开会议,根据分配名额,商定评审方案,审核各班级民主评议报告、推荐名单及业绩材料。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召开学院会议集体审定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正反打印)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业绩清单、公示照片、《2023-2024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4)、《2023-2024学年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2023-2024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名单汇总表》(见附件5)一式三份报资助办。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辅导员务必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依据本方案在班级宣传,主动公开,接受监督,严审资格,规范程序,畅通申诉渠道,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暗箱操作。
第十五条 院班两级评审推荐环节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是评审专家、组织成员或工作人员发生与参评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推荐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业绩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已发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予以追回,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师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诉,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起申诉,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征求意见,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诉人及学院。
第十八条 学院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引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